李某贪污案
案由:
贪污罪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复核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1993)刑复字第192号裁定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3年12月2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邹吉昌 单位:
本案贪污犯罪有以下特征:(1)犯罪主体不是直接经管财物的人员。本案犯罪人是国家电力部门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负责自筹煤加工电业务,属于特殊主体,但其业务范围没有直接经管财物的权限。(2)贪污犯罪手段特殊。犯罪人为达到非法占有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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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刑初字第37号判决书。
二审裁定书: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1993)刑上字第354号裁定书。
复核审裁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1993)刑复字第192号裁定书。
2.案由:李某贪污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王嗣炎。
被告人(二审上诉人):李某,男,38岁,汉族,山东省东阿县人,系安徽省电力工业局用电管理处干部。1991年9月16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二审辩护人:夏国安安徽省合肥市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苏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邹吉昌;审判员:林晓萍李泽贵。
二审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骆伯明;审判员:王承珠;代理审判员:张小红。
复核审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永波;审判员:吴顺如;代理审判员:李淑清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3年9月21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3年10月29日。
复核审审结时间:1993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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