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等流氓、强奸案
法官解说
法官: 孟建平 单位:
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流氓罪是指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的行为。该罪虽然往往使公民的人身或公私财产受到损害,但它的本质特征是公然藐视法纪,以凶残、下流的手段破坏公共秩序...
展开

(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甬刑初字第37号判决书。
二审裁定书: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1993)浙法刑终字第164号裁定书。
2.案由:王某等流氓、俞某3强奸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高健、代理检察员郭红波。
被告人(二审上诉人):王某,男,38岁,汉族,浙江省宁波市人,农民。1993年3月6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二审辩护人:刘葆生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二审上诉人):俞某,男,30岁,汉族,浙江省宁波市人,农民。1993年3月6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张月玲浙江省宁波市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二审上诉人):俞某1,女,50岁,汉族,浙江省宁波市人,农民。1993年3月6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张蓉芬浙江省宁波市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俞某2,男,56岁,汉族,浙江省宁波市人,农民。1993年3月6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魏象山浙江省宁波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胡某,男,23岁,汉族,浙江省宁波市人,农民。1993年3月6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徐性善浙江省宁波市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俞某3,男,25岁,汉族,浙江省宁波市人,农民。1993年3月6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陈阿陆浙江省宁波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徐某,女,53岁,汉族,浙江省宁波市人,农民。1993年3月6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毛凯红浙江省宁波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女37岁,汉族,浙江省黄岩市人,农民。1993年3月6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周静尧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俞某4,男,39岁,汉族,浙江省宁波市人,农民。1993年3月16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许某,女,38岁,汉族,浙江省宁波市人,农民。系被告人王某之妻。1993年4月26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俞某4、许某没有委托辩护人,自己行使辩护权。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毛尧汀;审判员:钟康树;代理审判员:王玉飞。
二审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金其;审判员:单照根;代理审判员:董跃进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3年5月28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3年10月13日(依法延长审限)。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