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某诉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等侵害名誉权案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嵊县三塘乡电话总机

嵊县律师事务所

钱江晚报社

浙江省经济律师事务所

钱江晚报社新闻部

文书字号: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绍民终字第2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4年02月2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周功灿 单位:
新闻自由与公民人格权的保护是不相矛盾的,关键在于正确处理二者间关系。实行新闻自由,尤其是新闻批评自由,必须注意把这种批评限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否则,就会造成新闻侵权。关于新闻侵权义务主体的确定,我国有关司法解释仅将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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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浙江省嵊县人民法院(1993)嵊民初字第31号
二审判决书: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绍民终字第26号
2.案由:名誉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宋某,女,1966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嵊县三塘乡电话总机话务员。
诉讼代理人:陈小林嵊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地址:杭州市上城区三益里小区21号。
法定代表人:钱某,分局局长。
诉讼代理人:钱某1,男,分局法律顾问。住杭州市。
诉讼代理人:江某,男,分局干部,住杭州市。
被告:钱江晚报社。地址:杭州市体育场路96号。
法定代表人:孟某,钱江晚报社总编辑。
诉讼代理人:周凡浙江省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章某,男,钱江晚报社新闻部副主任。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嵊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俞明道;审判员:陈宣庭周奇。
二审法院: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俞樟铃;代理审判员:冯勤伟陈志萍
6.审结时间
一审结案时间:1993年12月11日。
二审结案时间:1994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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