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海口市分行诉国家科委、海南国际侨资联合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案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海南代表处

陆通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3)琼经终字第4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3年09月04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王志刚 单位:
本案纠纷的实质是合同应该由谁来履行。
1.南亚公司是本案借款合同的借款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其负有按期偿还借款的履约义务,该项义务亦是针对合同特定的借款人—南亚公司设定。除非借款人的主体地位经各方同意作了合法、有效的变更,否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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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海中法经初字第24号。
二审判决书: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3)琼经终字第48号。
2.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海口市分行。
法定代表人:麦某,行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该行国际业务部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某,该行国际业务部信贷部副经理。
被告(上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李某,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杨某,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海南代表处主任。
委托代理人:何某,陆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保证人):海南国际侨资联合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葛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韩某,副董事长。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叶能强;审判员:李必雄;代理审判员:符平山。
二审法院: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强钧;审判员:范道仁;代理审判员:李继勇
6.审判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3年4月8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3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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