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联建胶体技术研究所诉深圳金保利化工有限公司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案
案由:
技术转让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沪中经终字第51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3年12月02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周琦 单位:
本案是一起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的纠纷案。本案被告深圳金保利化工有限公司系中外合资企业。为了提高该公司产品在国际上的竞争力,原、被告经过互相协商,由原告转让《喷水织造浆料》技术使用权、实行支付技术使用费。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后,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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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1993)徐经初调字第36号。
二审判决书: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沪中经终字第511号。
2.案由: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
3.诉讼双方
原告:上海联建胶体技术研究所。
法定代表人:朱某、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朱某1,系该厂财务主管。
被告:深圳金保利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某,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二审):李国机上海市李国机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代理审判员:李晓平。
二审法院: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凤娣;代理审判员:张晓菁陈然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3年8月21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3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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