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某诉韩某中外合资经营合同案
案由:
行政合同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浙江省绍兴县律师事务所

上虞市仪表元件厂

浙江省上虞市塑料厂

浙江省上虞市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绍中法经初字第6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3年10月2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张兴苗 单位:
1.“合资”合同的成立问题。
本案属涉港案件。鉴于目前香港尚处于特定的历史条件,故港商到内陆合资办企业,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规定执行的,除双方合约外,还需经审批机构批准,合同才算成立。金某与韩某虽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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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绍中法经初字第60号。
2.案由:中外合资合同。
3.诉讼双方
原告:金某,女,1951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香港。
委托代理人:胡某,男,47岁,教师。
委托代理人:何建航浙江省绍兴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某,男,194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上虞市仪表元件厂业主。
委托代理人:龚某,男,48岁,浙江省上虞市塑料厂职工。
委托代理人:蔡仁华浙江省上虞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陶蛟龙;审判员:高伯军;代理审判员:蒋力群
6.审结时间:1993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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