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某诉上海市创新技术研究所专利侵权案
案由:
专利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1992)沪中经字第19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3年07月2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孙爱民 单位:
本案是一起国内专利侵权纠纷。处理本案的关键是如何判定专利保护范围。
“不得反悔”原则是专利侵权诉讼中适用的原则之一。“不得反悔”意为,专利权人在申请专利过程中向中国专利局表示的划定该专利技术特征和保护范围,不得在以后的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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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1992)沪中经字第199号。
2.案由:专利侵权。
3.诉讼双方
原告:沈某,男,汉族,1939年5月15日出生,住上海市。
委托代理人:原德利上海市沪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创新技术研究所。
法定代表人:陈某,所长。
委托代理人:江某,副所长。
委托代理人:徐申民上海市专利商标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孙爱民;代理审判员:汤黎明张聪
6.审结时间:1993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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