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等诉江苏省高淳县陶瓷灯饰联合公司等假冒专利、厂商名称和注册商标侵权案
案由:
假冒注册商标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哈尔滨磁化器厂昆明经营部

云南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昆法经初字第7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3年10月2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尚婀岚 单位:
在当前经济生活中,假冒他人专利、商标、厂商名称等侵权行为屡禁不绝,甚至影响到我国的国际形象和声誉。要解决这个问题,仅靠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的查禁和处罚是不够的。知识产权属于民事权利,这一性质决定了在知识产权的保护中,权利...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昆法经初字第75号。
2.案由:假冒专利、厂商名称和注册商标侵权。
3.诉讼双方
原告:郭某,男,50岁,黑龙江人,住哈尔滨市动力区。
委托代理人:马某,哈尔滨磁化器厂昆明经营部经理。
原告:哈尔滨磁化器厂(简称“哈磁厂”)。
法定代表人:郭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杨西安云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省高淳县陶瓷灯饰联合公司(简称“灯饰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某,公司经理。
被告:南京东方玻璃总厂(简称“东玻厂”)。
法定代表人:陈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梁某,副厂长。
被告:南京悦东实业公司(简称“悦东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某,公司干部。
被告:昆明市文化用品公司(简称“文化用品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某,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薛某,公司经理助理。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尚婀岚;代理审判员:段立斌刘利兵
6.审结时间:1993年10月29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