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皮县棉花种子公司诉南皮县棉麻公司侵权案
案由:
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3)冀经终字第3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3年09月22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孟祥利 单位:
河北省良棉厂(种子公司)与棉麻公司的矛盾由来已久,这是计划经济的产物。良棉厂归属同级农业局领导,棉麻公司归同级供销社领导,二者不属一个系统,故关系不好协调。
由于本案纠纷是按计划经济体制运作产生的,本来只需行政手段就能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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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河北省沧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3)沧经初字第4号。
二审调解书: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3)冀经终字第39号。
2.案由:南皮县棉花种子公司诉南皮县棉麻公司侵权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南皮县棉花种子公司(简称“种子公司”或“良棉厂”)。
法定代表人:迟某,经理。
一审委托代理人:张玉森、赵长松,均系沧州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委托代理人:侯风侮广西远东商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南皮县棉麻公司(简称“棉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经理。
一审及二审委托代理人:张国霖南皮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委托代理人:蔡志勇沧州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委托代理人:李某,沧州地区供销社副主任。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河北省沧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孟祥利;审判员:杨健平;代理审判员:张望勇。
二审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展银成;审判员:李存智;代理审判员:丁振海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3年3月19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3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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