庞某诉铁厂沟露天煤矿损害赔偿案
案由:
国家赔偿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新疆米泉县煤矿劳动服务公司养鸡场

均系乌鲁木齐市第六律师事务所

新疆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1993)新法经终字第4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3年12月2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杨善明 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治污染的法规,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本案被告认为其爆破施工没有违反国家环保法规,根据是指挥部于1993年2月至3月间委托当地地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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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调解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中经字第1号。
二审调解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1993)新法经终字第41号。
2.案由:损害赔偿。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庞某,新疆米泉县煤矿劳动服务公司养鸡场承包人。
委托代理人:王惠民、白莉,均系乌鲁木齐市第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乌鲁木齐矿务局铁厂沟露天煤矿建设指挥部(简称“指挥部”)。
法定代表人:李某,指挥部指挥。
委托代理人:李宝江新疆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阿达来提;审判员:高胜利;代理审判员:宗学军。
二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金利民;审判员:闫淑珍;代理审判员:马军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3年4月28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3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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