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平度测试仪表厂诉上海铁路局南京铁路分局铁路货物运输合同误运送赔偿案
案由: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平度市南村司法所

货装科

法律事务室

文书字号:
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1993)沪铁经上字第1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3年04月20日
法官解说
法官: 丁德宏 单位:
1.本案中的当事人。按照《铁路货物运输规程》和《铁路货运事故处理规则》的规定,铁路承运过程中产生货运事故,引起纠纷,应由到站负责处理。同时规定,应由出具赔偿通知书的单位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本案货物运输的到站为南京西站,但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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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南京铁路运输法院(1992)宁铁法经字第59号。
二审判决书: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1993)沪铁经上字第10号。
2.案由:铁路货物运输合同误运送赔偿。
3.诉讼双方
原告:青岛市平度测试仪表厂(以下简称仪表厂)。
法定代表人:王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1,该厂销售科长。
委托代理入:李建强,平度市南村司法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上海铁路局南京铁路分局(以下简称铁路分局)。
法定代表人:盛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叶某,货装科工程师。
委托代理人:张某,法律事务室主任。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南京铁路运输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杜晓峰;代理审判员:王振昌钱国平。
二审法院: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昭铨;审判员:丁德宏张爱莉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3年1月5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3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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