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齐龙服装厂诉齐齐哈尔铁路分局齐齐哈尔站货物运输合同赔偿案
案由: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齐齐哈尔铁路运输法院(1993)经字第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3年07月05日
法官解说
法官: 王春平 单位:
本案是一起因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短少而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请求承运部门予以赔偿的案件。按照铁路法的有关规定应适用限额赔偿。限额赔偿是指赔偿的最高级限,也是对铁路运输企业规定的赔偿责任限制。铁路法第十七条规定,“未按保价运输承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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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齐齐哈尔铁路运输法院(1993)经字第8号。
2.案由:货物运输合同赔偿案。
3.诉讼双方
原告:齐齐哈尔市龙沙区齐龙服装厂。
法定代表人:杨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冯某,该厂业务员。
被告:齐齐哈尔铁路分局齐齐哈尔站。
法定代表人:张某,站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车站安全员。
委托代理人:刘某,车站安全员。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齐齐哈尔铁路运输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晓岩;审判员:田长城;代理审判员:王春平
6.审结时间:1993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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