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工艺美术工业供销公司诉吴县郭巷通达货物托运部等公路运输合同货物灭失赔偿案
文书字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1992)经上字第4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3年01月30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张婷婷 单位:
正确处理本案,主要涉及两个问题:
第一,保价运输是否成立。保价运输是货物运输的一种方式,是指托运人在办理货物运输时,向承运人声明货物的价格,交纳一定的保价费用的运输方式。保价货物一旦发生灭失或缺少,承运人必须按托运人声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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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0)经初字第36号。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1992)经上字第41号。
2.案由:公路运输合同货物灭失赔偿。
3.诉讼双方
原告:汕头市工艺美术工业供销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仁龙上海市沪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翁永林上海市沪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县郭巷通达货物托运部。
法定代表人:陆某,该部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祁某,该部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凌汉英上海市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金凤娟上海市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省苏州市汽车货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1,经理。
委托代理人:惠某,该公司运务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傅明苏州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方慧农;代理审判员:支为民倪放。
二审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迟佳民;审判员:蒋应年;代理审判员:何方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2年3月14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3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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