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不服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分局强制传唤、扣押财产案
案由:
强制猥亵、侮辱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武汉市汉口布鞋厂

武汉市汉阳经济律师事务所

武汉市汉阳经济律师事务所

汉阳公安分局

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分局

文书字号: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行终字第3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3年10月04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金志华 单位:
1.行政机关对相对人人身或财产采取强制措施,首先应正确认定相对人行为的性质,确定相对人的行为是否属相应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在此前提下才能保证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本案被告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分局在着手调查处理原告与他人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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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1993)行初字第5号。
二审判决书: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行终字第32号。
2.案由:不服强制传唤、扣押财产。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杨某,男,29岁,汉族,武汉市人,武汉市汉口布鞋厂工人(停薪留职),住武汉市。
一审委托代理人:龚端武汉市汉阳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某,男,36岁,武汉市汉口布鞋厂厂长,住汉阳区。
二审委托代理人:龚端武汉市汉阳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分局。
法定代表人:张某,汉阳公安分局局长。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于某,女,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分局干部;何某,男,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分局干部。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南云飞;审判员:林荣和;代理审判员:杨杏芝。
二审法院: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晓华;审判员:郭国建;代理审判员:赵武奇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3年7月5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3年10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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