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某诉洪某1等人身损害赔偿案 共同侵权
文书字号: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绍中民一终字第42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3年09月13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周迪光 单位: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是原告监护人洪某2是否承担责任及原告洪某请求的精神损失费是否应予支持。
1.关于程序是否合法问题。本案纠纷虽因涉嫌犯罪而进入过刑事诉讼程序,但至检察机关解除强制措施,公安机关撤案,刑事诉讼程序也就此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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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01)诸民初字第420号。
二审判决书: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绍中民一终字第421号。
2.案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洪某,男,1993年出生,汉族,诸暨市人,学生,住诸暨市。
法定代理人:洪某2,男,1964年出生,汉族,诸暨市人,农民,住诸暨市,系原告洪某之父。
法定代理人:何某,女,1965年出生,汉族,诸暨市人,农民,住诸暨市,系原告洪某之母。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周建春浙江正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洪某1,男,1963年出生,汉族,诸暨市人,农民,住诸暨市。
诉讼代理人(一审):宣某,男,1936年出生,汉族,诸暨市人,退休教师,住诸暨市。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郦乃樵浙江陈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洪某3,男,1952年出生,汉族,诸暨市人,农民,住诸暨市。
诉讼代理人(一审):金顺新郭振伟浙江浣纱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二审):陈寅浙江浣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洪某4,男,1932年出生,汉族,诸暨市人,农民,住诸暨市。
诉讼代理人(一审):宣某,男,1936年出生,汉族,诸暨市人,退休教师,住诸暨市。
诉讼代理人(二审):郦乃樵浙江陈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洪某5,男,1979年出生,汉族,诸暨市人,农民,住诸暨市。
诉讼代理人(一审):金顺新郭振伟浙江浣纱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二审):陈寅浙江浣纱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周迪光;审判员:王海燕;代理审判员:寿文光。
二审法院: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郭黎帆;审判员:冯勤伟王朝阳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3年3月17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3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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