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诉吴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证据认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民一终字第190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3年08月2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陈庆钊 单位: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案件争议是被告是否仍欠原告货款,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而问题的关键是对原告提供的惟一的一张由被告的儿子写下的字据能否确认就是欠条的问题。由于该字据内容比较简单,仅写了“白蝉片68.9×200=13780元,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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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03)民一初字第218号。
二审判决书: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民一终字第1901号。
2.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陈某,男,69岁,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
诉讼代理人:陈某1、陈某2,原告儿子。
被告:吴某,男,52岁,汉族,住广东省开平县。
诉讼代理人:陈应刚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代理审判员:朱志强。
二审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启军;代理审判员:沙向红何剑平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3年4月1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3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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