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某挪用资金案 追诉期限的计算
案由:
挪用公款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国营如皋动力机厂

江苏南通绘园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2003)皋刑初字第2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3年01月2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郭庆茂 单位: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公诉机关与审判机关产生罪名认定分歧的关键在于:(1)如何认定犯罪人冒某挪用行为的犯罪成立之日;(2)新旧刑法的适用问题。
公诉机关认为:犯罪人冒某实施的犯罪行为从1997年3月23日开始持继至2002年底归还,超过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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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2003)皋刑初字第22号。
2.案由:挪用公款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章艾华。
被告人:冒某,男,1956年5月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江苏省如皋人。系国营如皋动力机厂供销员。因本案于2002年8月11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周健华江苏南通绘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尹承诚;代理审判员:陈东;人民陪审员:陈洋
6.审结时间:2003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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