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被控贪污宣告无罪案
案由:
贪污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重审二审
代理律所:

海南省机械工业供销公司

海南乾诚律师事务所

海南中海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海中法刑终字第8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3年08月2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黄惠华 单位: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对本案正确定性关键是要准确分析贪污罪的犯罪构成。
贪污罪指的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从犯罪构成上看,贪污罪的主体必须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从客体上看,贪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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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02)龙刑初字第263号。
二审裁定书: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海中法刑终字第25号。
重审一审判决书: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03)龙刑重字第2号。
重审二审裁定书: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海中法刑终字第87号。
2.案由:贪污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一审)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窦定凤。
(一审重审,抗诉机关)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林杏云、杨兵。
(二审)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许书良、代理检察员罗盛川。
被告人(上诉人):李某,女,1960年12月1日出生于山东省烟台市,汉族,高中文化,原系海南省机械工业供销公司会计。2002年1月7日被拘留,2002年1月21日被逮捕,2002年2月7日被取保候审,2002年9月30日被解除取保候审收监羁押,2003年4月30日被取保候审。
一审辩护人:贾雯海南乾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二审、重审辩护人:杨燊海南中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重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郑志;审判员:李燕萍;人民陪审员:陈德源。
二审法院: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玉臣;审判员:李必雄李文娟。
重审一审法院: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韩晓波;代理审判员:李红山;人民陪审员:李军。
重审二审法院: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徐振华;审判员:叶尊本李必雄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3年1月6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3年4月23日。
重审一审审结时间:2003年6月23日。
重审二审审结时间:2003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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