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被控徇私舞弊不征税款宣告无罪案
案由: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某市国税局涉外分局

哈尔滨市吉睿达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哈刑终字第19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3年04月2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樊占儒 单位: 黑龙江省阿城市人民法院
:
1.如何认定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本案之中,于某是否具有不征税款的主观故意,其让具体稽查人员给企业时间补票据并重新核算是否是徇私舞弊不征税款罪的客观表现之一呢?
根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规定,税务机关在稽查工作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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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黑龙江省阿城市人民法院(2003)阿刑初字第37号。
二审判决书: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哈刑终字第190号。
2.案由:徇私舞弊不征税款、受贿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阿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军。
被告人(上诉人):于某,男,汉族,1949年2月15日出生于哈尔滨市,大学文化,原系某市国税局涉外分局副局长。因本案于2002年9月29日被逮捕。
辩护人:张坚哈尔滨市吉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久莉,阿城市宇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黑龙江省阿城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曹德军;代理审判员:王晓霞王伟臣。
二审法院: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董国谦;审判员:付振海;代理审判员:王刚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3年2月27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3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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