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诉新昌县福灵羊毛衫厂等借款合同案 投资人连带责任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浙绍商终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9年03月1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陈晓军 单位: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
本案涉及的主要问题是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责任问题。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是指在我国境内设立的,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从法律上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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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2008)新民二初字第239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浙绍商终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吴某,男,1947年7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新昌县。
委托代理人(一审):娄瀛洲,新昌大市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被上诉人):新昌县福灵羊毛衫厂,住所地:新昌县小将镇方泉村方口自然村。
法定代表人:董某,投资人。
委托代理人(一审):顾东明浙江啸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刘某,男,1978年5月30日生,汉族,农民,住新昌县。
委托代理人(二审):顾东明浙江啸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晓军;审判员:吴亚非;代理审判员:陈祥敏。
二审法院: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孙志萍;代理审判员:李志秦善奎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8年10月23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9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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