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佳日工程有限公司诉福州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榕民终字第3174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8年12月1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黄山 单位: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讼争的工程款是否具备付款的条件。双方合同明确约定:“乙方(佳日公司)所增补的经建设方(农林大学)审核确认后的工程款,甲方(市三建)应于同建设方结算后一个月内付清。”而此案的建设方与甲方未进行结算,市三建据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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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2008)仓民初字第562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榕民终字第3174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福建佳日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日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谢林福建金海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福州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市三建)。
法定代表人:余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刘国田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农林大学(以下简称农林大学)。
法定代表人:郑某,该大学校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林辉林培芳福建方圆统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山;代理审判员:檀章陈;人民陪审员:黄宇。
二审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林玫;代理审判员:薛闳引吴帆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8年10月7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8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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