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澳星电子材料厂诉南京永立电子有限公司定作合同案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无锡市惠山区振兴法律服务所

江苏南京金三联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宁民二终字第411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8年06月2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陶剑涵 单位: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本案处理涉及两个主要的法律问题:其一是《货款清理协议》是否构成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其二是被告交付的车辆与行驶证登记的车牌型号不符,是否影响《货款清理协议》的效力?
1.《货款清理协议》系双方意思自治的结果,不构成重大误解或...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2007)秦民二初字第658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宁民二终字第411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定作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江阴市澳星电子材料厂,住所地:江阴市霞客镇马镇北环路。
法定代表人:曾某,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徐某,该厂财务科长。
委托代理人:顾维君,无锡市惠山区振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被上诉人):南京永立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红花镇石婆庙285号。
法定代表人:蒋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源清江苏南京金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石小林;审判员:陈钊;人民陪审员:井永华。
二审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玲刚;代理审判员:樊荣禧何建华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8年3月12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8年6月26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