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越秀恒和企业投资有限公司诉广州市浚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等公司利润分配请求权案
案由:
公司盈余分配纠纷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粤高法民二终字第110号民事裁定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8年10月06日
法官解说
法官: 林锐君 单位: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的关键在于:在公司没有作出分配利润决议的情况下,股东能否提起诉讼要求公司进行利润分配。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作为股东有权分取红利,在公司利润不明确时有权申请对公司经营利润进行审计并强行进行分配。二审法院认为,决定是否分配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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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文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穗中法民二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裁定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粤高法民二终字第110号民事裁定书。
2.案由:公司利润分配请求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广州市越秀恒和企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和公司),住所地:广州市中山八路17号前座首层。
法定代表人:江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一审):王亚和、何力新,广东正平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汤汝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郑侯清广东纵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广州市浚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浚泰物业),住所地:广州市环市东路世贸大厦南塔910室。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审):唐平山国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广州市浚泰百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浚泰百货),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北京路313号4楼。
法定代表人:范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被上诉人):广州市浚豪百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浚豪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中山五路JY3B浚泰商场三楼。
法定代表人:姜某。
被告(被上诉人):广州市浚港企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浚港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中山五路JY3B地块浚泰商城三楼。
法定代表人:马某,该公司总经理。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符锐兰;代理审判员:谢欣欣宁建文。
二审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佐;代理审判员:苗欣陈颖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7年12月4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8年10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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