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淞支行诉上海创宏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等公司对外担保案 公司对外担保法律效力的认定
案由:
公司减资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上海吴坤律师事务所

信利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文书字号: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8)沪二中民三(商)终字第182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8年05月1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杨喆明 单位: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宝艺公司与农商行吴淞支行签订借款合同后,农商行吴淞支行向宝艺公司发放了200万元贷款,宝艺公司在借款到期后未履行还款义务,故应承担还款及违约责任。吴某因宝艺公司的借款向农商行吴淞支行出具了保证担保函,在宝艺公司未能按约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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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07)宝民二(商)初字第1274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8)沪二中民三(商)终字第182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公司对外担保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淞支行,营业场所:上海市宝山区淞宝路74号。
负责人:叶某,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一审):王某,该支行职员。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董复祥上海吴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上海宝艺钢铁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长逸路28号。
法定代表人(一、二审):吴某。
被告(上诉人):上海创宏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定西路650号803室。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熊志新信利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吴某,男,1969年10月7日生,汉族。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审判员:苏光华。
二审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林晓镍;代理审判员:杨喆明赵惠琳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7年12月2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8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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