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峰峰矿区义井农村信用合作社诉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三元支行等票据案 背书连续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8)二中民终字第04548号民事裁定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8年03月12日
法官解说
法官: 李有光 单位: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本案涉及三个焦点问题:第一,背书连续的判断标准以及背书伪造是否可以视为背书不连续;第二,持票人对追索权的行使中存在的问题;第三,伪造票据的后手是否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1.背书连续问题。票据背书作为票据流通的主要方式,其连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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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文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7)朝民初字第28618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裁定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8)二中民终字第04548号民事裁定书。
2.案由:票据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邯郸市峰峰矿区义井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义井农信社),住所地:义井镇义和路卫生院右侧。
法定代表人:曹某,该合作社主任。
委托代理人(一审):柴建刚北京市中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中材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材国际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开发区临淮街32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一审):李雄伟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一审):徐启辉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通域空间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徐州通域公司),住所地:徐州经济开发区(通域集团院内)。
法定代表人:刘某1,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审):张某,该公司业务经理。
被告:徐州恒惠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徐州恒惠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淮海西路241号。
法定代表人:胡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审):林某,北京师范大学在读博士。
被告:山东索力得焊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索力得公司),住所地:肥城市石横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柴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一审):薛宝同山东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一审):崔艳玲山东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钰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钰也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遵义路5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一审):曹某1,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一审):郭某,该公司职员。
被告:青岛银钢炼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银钢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遵义路5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一审):曹某1,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一审):郭某,该公司职员。
被告(上诉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三元支行(以下简称三元支行),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2号2层。
负责人:松某,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一审):赵舒杰北京市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一审):延丽北京市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委托代理人(二审):黄小媛北京市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杨颖春北京市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审判员:李有光。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徐庆;代理审判员:闫飞程慧平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8年1月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8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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