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传在线(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上海全土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案 信息存储空间提供者的侵权责任认定
案由:
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8)沪高民三(知)终字第62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8年07月30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刘静 单位: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中,将电影《疯狂的石头》上传至土豆网供公众在线播放的直接实施者是该网站的注册用户,被告为用户提供的是信息存储空间。对于此类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承担与否的认定,应当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具体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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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7)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129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8)沪高民三(知)终字第62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新传在线(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崇文区体育馆路8号31号楼4层、5层。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吴飞霞上海艾帝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许鹏上海艾帝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上海全土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石湖荡镇石湖新路95号A区。
法定代表人(一审):王某,该公司CEO。
法定代表人(一审):张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审):傅永辉上海德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一审):仇懿杰上海德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游闽键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林华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军华;代理审判员:沈强刘静。
二审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晓都;代理审判员:马剑峰李澜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8年3月24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8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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