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骏英工贸有限公司等走私普通货物案
案由:
走私文物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上海骏英公司

上海骏英公司

上海市棣陆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锡刑二初字第4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8年06月1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孙炜 单位: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海关对进口货物实行估价征收税款,该批货物因此少缴纳的税款部分是否应当认定为走私犯罪并计入偷逃税款数额。
建立在“实际价格”标准之上的WTO海关估价规则,旨在保障国际贸易中各国征税的客观公正性,而价格欺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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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锡刑二初字第4号判决书。
2.案由:走私普通货物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徐卫兵、代理检察员:王正和。
被告单位:上海骏英王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骏英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
诉讼代表人:王某,男,上海骏英公司股东。
被告人:许某,男,1961年12月30日出生,江苏省盱眙县人,汉族,原上海骏英公司负责人。因本案于2007年6月6日被监视居住,同年6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逮捕。
辩护人:蔡卫平上海市棣陆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孙炜;代理审判员:马小卫程德兵
6.审结时间:2008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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