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等诈骗案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南市刑二终字第72号裁定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8年05月23日
法官解说
法官: 李幼丽 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案件事实并不复杂,但是在行为人行为定性的问题上,控辩双方、检察院与法院之间均存在着争议。争议的焦点在于:行为人非法占有受害人的钱财是通过采用欺诈手段获得,还是以秘密窃取的方法取得。六行为人的行为定性应构成诈骗罪还是盗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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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2007)横刑初字第217号判决书。
二审裁定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南市刑二终字第72号裁定书。
2.案由:盗窃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抗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谢鲜。
被告人:陈某,女,1963年4月28日出生,广西灵山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曾因犯诈骗罪于2003年2月21日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因本案于2007年6月25日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孟大伟广西百举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男,1964年8月5日出生,广西横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本案于2007年9月22日被逮捕。
被告人:农某,女,别称“五姐”,1975年3月4日出生,云南省富宁县人,壮族,农民。因本案于2007年6月25日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苏钒广西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1(曾用名:陈某2),女,1964年10月7日出生,广西灵山县人,汉族,农民。因本案于2007年6月25日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覃筱芬广西华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蒙某(曾用名:蒙某1),女,1956年3月16日出生,广西灵山县人,汉族,农民。因本案于2007年6月25日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黄华勋广西华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蒙某2(曾用名:蒙某3、蒙某4),女,1961年5月12日出生,广西灵山县人,汉族,农民。因本案于2007年6月25日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周云昌广西华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成员:审判长:黎有彤;审判员:梁进黄秋莲。
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幼丽;审判员:沈蔡优李英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8年1月1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8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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