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双林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等诉《新世纪周刊》社等名誉权案 名誉权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启东市天平法律服务所

启东市天平法律服务所

《新世纪周刊》社

《新世纪周刊》社

《新世纪周刊》社

北京市君阳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2009)启民一初字第036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9年05月0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朱红忠 单位: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本案主要的争议焦点是媒体报道侵犯名誉权中“内容失实”和“评论不当”如何认定。
庭审中,四被告辩称其撰写、发表的文章中,仅有对两原告进行客观叙述的内容,并无侮辱、诽谤等进行名誉侵权的内容,内容基本属实,评论并无不当,因此其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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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2009)启民一初字第0364号。
2.案由:名誉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南通双林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林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吕四港镇。
法定代表人:梁某,公司董事长。
原告:梁某,男,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
两原告委托代理人:黄利忠,启东市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两原告委托代理人:赵海健,启东市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新世纪周刊》社,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
法定代表人:苗某,社长。
被告:张某,男,汉族,《新世纪周刊》社记者,联系地址同上。
被告:王某,女,汉族,《新世纪周刊》社记者,联系地址同上。
被告:欧某,女,汉族,《新世纪周刊》社记者,联系地址同上。
四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刘海英北京市君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南松;审判员:王辉;人民陪审员:朱春菊
6.审结时间:2009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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