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恒医药科技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诉闽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委托理财案 破产程序中债务人个别清偿债务的行为无效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广州分所

文书字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0)高民终字第531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0年11月22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林涛 单位: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闽发公司已经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情况下,法院是否可以就个别债权的给付内容进行判决。
破产申请被人民法院受理后,债务人即有可能成为破产人,其财产也有可能成为破产财产。破产财产应当面对所有债权人依法进行分配。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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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4)一中民初字第5609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0)高民终字第531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委托理财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瑞恒医药科技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瑞恒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振兴路9号。
法定代表人:石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萌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广州分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闽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闽发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五四路。
负责人:丁某,该公司破产管理人领导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蔡某,该公司破产管理人工作人员。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支建成;代理审判员:张丽新刘慧。
二审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于泽泓;代理审判员:林涛夏林林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9年12月1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0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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