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巨星轻质建材有限公司诉南通飞轮轻质建材有限公司垄断协议案 垄断协议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巨星公司

江苏君远律师事务所

如皋市林梓镇法律服务所

文书字号: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通中商终字第0003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0年04月0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周舜隆 单位: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所谓“合作协议”,实质系一份垄断协议。
我国1994年5月成立反垄断法起草小组,之后反垄断法的相关制度不断在新通过的法律、法规中有所体现。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相互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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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2009)皋民二初字第0833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通中商终字第0003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合作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反诉被告、上诉人):苏州巨星轻质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星公司),住所地:苏州市西环路1638号国际经贸大厦×室。
法定代表人:邱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一审):杨某,男,汉族,巨星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秦华胜江苏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被上诉人):南通飞轮轻质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轮公司),住所地:如皋市林梓镇文著村27组。
法定代表人:姜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丁继红,如皋市林梓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宗志强;审判员:马剑梅姚建华。
二审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沈兵;审判员:江龙陆久斌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9年10月2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0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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