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外运广东湛江储运公司诉上海金海船务贸易有限公司船舶触碰码头损害赔偿案 引航员过错、不可抗力
案由:
船舶触碰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粤高法民四终字第52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0年11月24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倪学伟 单位: 广东省广州海事法院
1.引航员过错的责任承担
引航员在引领船舶中的过失导致船舶碰撞或触碰,其损害赔偿责任应由引航员及其派遣单位承担,抑或由船舶所有人承担?这是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之一。
引航是指持有引航员证书或被委派从事这一工作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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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东省广州海事法院(2008)广海法初字第247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粤高法民四终字第52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船舶触碰码头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中囯外运广东湛江储运公司(以下简称储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海滨五路。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审):梁某,该公司财务主管。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周再元广东领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上海金海船务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海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湖北路。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一审):赵淑洲广东敬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一审):赵勇广东敬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胡键广东敬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关键广东敬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东省广州海事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倪学伟;审判员:文静;代理审判员:杨优升。
二审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艮开;代理审判员:王晶李云朝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9年12月1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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