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诉建行安阳中州支行储蓄限时服务超时赔偿案
案由:
社会保险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安民终字第60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8年09月2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段合林 单位:
这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出现的新型案件。本案在处理过程中,意见分歧较大,出现了差别较大的三种意见。
1.认为被告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1)被告向社会的承诺不具有赔偿的法律效力。通存通兑、限时服务是建行中州支行办理业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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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字号:河南省安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1997)铁民文初字第60号。
二审判决书字号: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安民终字第600号。
2.案由:社会承诺赔偿。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刘某,女,1956年1月1日生,汉族,安阳市运输三公司工人。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姚某(上诉人之夫)。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孟庆荣安阳师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安阳分行中州支行。
法定代表人(一审):李某,副行长。
法定代表人(二审):杨某,行长。
诉讼代理人(一审):韩成忠新乡中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二审):王晓冰安阳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河南省安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申瑛昌;审判员:刘勇翔谷秋利。
二审法院: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银柱;代理审判员:宁小昆李俊良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8年5月15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8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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