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华银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交易营业部诉范某等股票交易透支案
案由:
股票交易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高峰律师事务所

华成律师事务所

海南欣涛实业有限公司

文书字号:
海南省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1997)新民初字第39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8年11月0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郑经宇 单位:
1.本案系因股票交易透支所引起的纠纷,其特殊之处在于被告用于融资、交易的证券账户股东姓名系第三人王某,而非被告范某。第三人对以其名义开立账户、交易、透支的情况并不明知,由此在审理中对原、被告与第三人的关系如何认识及案件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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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海南省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1997)新民初字第395号。
2.案由:股票交易透支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海南华银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交易营业部。
负责人:李某,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乔某,该营业部副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赵振义高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范某,女,1965年5月4日出生,汉族。
诉讼代理人:杜某,。
诉讼代理人:陶沛然华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王某,女,1955年11月出生,汉族,。
诉讼代理人:李某,男,海南欣涛实业有限公司职员。
诉讼代理人:李某1。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海南省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吴清雪;审判员:吴天月王天贵
6.审结时间:1998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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