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雅安分行诉雅安地区乡镇企业供销公司抵押贷款合同案 抵押物
案由:
抵押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四川省雅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8)雅中法经初字第1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8年09月2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封树玲 单位:
本案债权债务关系清楚、明确,双方当事人对此均无异议,但本案涉及的已出售部分产权的职工住房能否作为企业贷款抵押的问题,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实施中遇到的问题,不仅《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对此没有明文规定,有关的房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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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四川省雅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8)雅中法经初字第17号。
2.案由:抵押贷款合同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中国银行雅安分行。
法定代表人:陈某,行长。
委托代理人:唐蓉生三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雅安地区乡镇企业供销公司。
法定代表人:兰某,经理。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四川省雅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封树玲;审判员:刘映伶;代理审判员:陶明刚
6.审结时间:1998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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