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南阳市卧龙区支行诉南阳市卧龙区王村供销合作社等借款合同案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豫经二终字第44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8年09月26日
法官解说
法官: 梁俊伟 单位: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诉讼双方的争论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
1.综合中心是否为从供销社分离出来的
一审中,卧龙区农行并没提交足够证据。二审中,卧龙区农行提交了综合中心的工商档案,综合中心成立时的注册资本60万元中有40万元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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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南经初字第178号。
二审判决书: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豫经二终字第448号。
2.案由:借款合同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南阳市卧龙区支行(下称卧龙区农行)。
负责人:汪某,行长。
委托代理人:赵某,该行王村营业所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一审):吕国范南阳南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高某,该行王村营业所主任。
委托代理人(二审):杨建伟南阳公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阳市卧龙区王村供销合作社(下称供销社)。
法定代表人:刘某,主任。
被告(上诉人):南阳市卧龙区王村综合服务中心(下称综合中心)。
法定代表人:陈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审):黄继新南阳恒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张国松南阳公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柳殿奎;代理审判员:刘建华梁俊伟。
二审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秦得平;代理审判员:张丽仝文娉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8年7月8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8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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