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赤坎区乡镇企业供销总公司诉海南达荣实业贸易总公司等侵权赔偿案 诚实信用
案由:
行政赔偿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海中法经终字第11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8年10月2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王晓 单位:
此案是一方合伙人在合作过程中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侵害另一方合伙人的案例。本案涉及以下三个问题:
1.关于侵权认定
湛江公司和海南公司是作为共同需方,与黑龙江公司签订购销钢坯合同及修改合同协议,双方都分别向黑龙江公司预付了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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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海南省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1998)新经初字第44号。
二审判决书: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海中法经终字第117号。
2.案由:侵权赔偿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乡镇企业供销总公司(下称湛江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欧某,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梁某1,湛江市物资总公司副经理。
被告(上诉人):海南达荣实业贸易总公司(下称海南公司)。
法定代表人:佟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卫海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黑龙江省国际经济技术贸易公司(下称黑龙江公司)。
法定代表人:聂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延年黑龙江省金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海南省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叶世宽;审判员:蔡道贤;代理审判员:陆知信。
二审法院: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叶能强;审判员王曼莉刘立卓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8年7月8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8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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