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五金矿产进出口上海浦东公司诉上海港张华浜港务公司等外贸代理合同欠款案
案由:
放火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1998沪高经终字第23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8年12月09日
法官解说
法官: 汪洋 单位:
本案是一个比较典型的无单放货案例,但是,由于无单放货发生后各方当事人的一系列行为,却使得案由发生了变化。其中可以理出三条线索:其一是涉及金属业务部、珠江公司、经贸货运、上海外代的关于委托代理报关的法律关系;其二是金属业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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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海事法院1994年沪海法商字第111号。
二审判决书: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1998沪高经终字第234号。
2.案由:无单放货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中国五金矿产进出口上海浦东公司(以下简称浦东五矿)。
法定代表人:杨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某,该公司干部。
委托代理人:张建仲上海市华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港张华浜港务公司(以下简称张华浜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丁某,上海港务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朱某,上海港务局干部。
被告:中国上海外轮代理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外代)。
法定代表人:支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某1,该公司干部。
委托代理人:周琦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经贸国际货运实业公司(以下简称经贸货运)。
法定代表人:朱某2,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贺某,该公司干部。
委托代理人:阮石平上海市第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奉贤县对外贸易实业总公司金属业务部(以下简称金属业务部)。
法定代表人:施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姜某,该公司干部。
委托代理人:曾建国上海市东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奉贤县对外贸易总公司(以下简称奉贤外贸)。
法定代表人:蔡某,总经理。
被告:上海市珠江实业公司(以下简称珠江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文龙上海市第七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海事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薛介年;审判员倪春南康维奇。
二审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利荣;审判员:田冰星;代理审判员:冯广和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8年3月2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8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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