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平煤矿不服漳平市水土保持监督站行政处理决定案
案由:
行政处罚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福建省煤炭工业总公司

福建省漳平煤矿

至理(福州)律师事务所

龙岩市水土保持事业局预防监督科

文书字号: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岩行终字第2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8年10月0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陈士毅 单位:
1.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告在计算原告缴纳补偿费的纳费面积时,把当年的面积与历年来破坏植被的面积一并计算,是否超出了法律规定的时效。根据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行政法的时间效力始于立法机关公布施行之日,终于立法机关明令废止之时,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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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1998)漳行初字第01号。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岩行终字第20号。
2.案由:不服水土保持行政处理决定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福建省漳平煤矿。
法定代表人:范某,矿长。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林某,福建省煤炭工业总公司干部。
一审委托代理人:郭某,福建省漳平煤矿干部。
二审委托代理人:赵修果至理(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漳平市水土保持监督站。
法定代表人:林某1,站长。
一审委托代理人:麻某,该站干部。
一审委托代理人:朱某,该站干部。
二审委托代理人:林某2,龙岩市水土保持事业局预防监督科科长。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一民;审判员郑寿峰陈士毅。
二审法院: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蒋柏生;代理审判员:刘伟光廖先传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8年7月6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8年10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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