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1994)闵刑初字第215号。
2.案由:冯某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招摇撞骗、妨害邮电通讯案。
3.诉讼双方
公诉人: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黄兴福、金剑荣。
被告人:冯某,男,19岁,汉族,江苏省无锡市人,系上海市邮政局闵行邮电支局投递员。1994年2月16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徐霞,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律师。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韩伟清;人民陪审员:郦耀南、严兴旺。
(二)诉辩主张
1.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
1993年9月27日和同年的10月3日,被告人冯某用捡得的“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徐某工作证”,单独或伙同他人,在本市闵行区的江川东路、碧江路和瑞丽路三处,冒充公安人员,没收无证烟贩周某、黎某、赵某的各种香烟160余包,价值人民币990余元。被告人将其中的80余包销赃后得款220元。上述事实,有受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追缴的工作证和香烟等证据证实。
此外,被告人冯某在担任上海市邮电局闵行邮电支局投递员期间,于1993年7月上旬至8月11日,为贪图省事而先后30余次共将435件邮件毁弃。上述事实,有邮电部门的检举、证人证言、找回的邮件等证据证实。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确认,被告人冯某多次冒充公安人员没收他人香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罪,且情节严重;被告人冯某利用担任邮电投递员职务便利,毁弃他人邮件.其行为又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妨害邮电通讯罪。特提起公诉,请求法院依法判处。
2.被告人的答辩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被告人冯某对检察机关的指控未提出异议。其辩护人认为,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冯某犯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罪、妨害邮电通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正确。但被告人具有《刑法》规定的从轻或减轻情节,故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手段、社会危害程度及认罪悔罪态度,请求在对被告人决定刑罚时予以减轻处罚。主要理由是:(1)被告人在妨害邮电通讯案中的部分作案事实发生在未满18周岁时,根据《刑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被告人妨害邮电通讯的行为系主动交代,应作为自首情节,适用《刑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3)被告人犯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罪的作案手段一般,并非一贯招摇撞骗,故不应认为是情节严重;(4)被告人刚成年,犯罪原因主要是缺乏法制观念,归案后已有悔改,认罪态度较好。
(三)事实和证据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1993年9月27日上午,被告人冯某携带捡得的徐某遗失的“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工作证”,窜至本市闵行区闵行中学附近周某的烟摊处,以出示上述工作证冒充公安人员,收掉周的各种香烟20余包(价值人民币140余元)。随即销赃得款65元。之后,被告人伙同他人,窜至本市闵行区碧江路401弄黎某的烟摊处,以上述同样的方法,收掉黎的各种香烟60余包(价值人民币340余元)。随即又销赃得款155元。此后,赃款全部被挥霍。
1993年10月3日下午1时许,被告人冯某伙同他人,携带上述工作证,窜至本市闵行区瑞丽路双弄赵某的烟摊处,以上述同样的方法,收掉赵的各种香烟86包(价值人民币500余元)。后被群众识破而被捕获归案。案发后,缴获的赃物已由公安机关全部归还被害人。
1993年7月上旬至同年8月11日间,被告人冯某在担任上海市邮政局闵行邮电支局投递员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多次将由其投递的国内平信、领取邮件通知单、领取磁卡通知单、电话号码簿通知单等计435件邮件.分别毁弃在本市闵行区的XX路585弄7至11号天井内、闵行剧院北侧平房顶上、闵行饭店旁旧百乐园围墙内等处。其间,被告人还多次私自开拆邮件并窃取少量财物。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上海市邮政局闵行邮电支局根据群众反映,初步查证冯某毁弃邮件的行为,并向检察机关报案的书证;
2.被告人冯某关于毁弃邮件情况的供述;
3.根据被告人冯某的供述,邮电部门找回的毁弃的邮件及清单;
4.毁弃邮件现场的照片;
5.被告人冯某投递区域内的居民夏某、王某、应某、沈某、苟某、郎某、吴某关于发现邮件未收到情况的证言;
6.证人徐某关于遗失皮夹一只,内有公安工作证一张的证言;
7.受骗人周某、黎某、赵某关于被收掉香烟经过的分别陈述;
8.被告人冯某关于利用拾得的公安工作证冒充公安人员非法没收烟贩香烟的供述;
9.谭某关于伙同被告人冯某收掉烟贩香烟的陈述;
10.杨某关于听被告人冯某讲用拾得的公安工作证没收他人香烟并与冯某一起卖掉这些香烟的证言;
11.黄某关于收买被告人冯某的香烟并付给其220元的证言;
12.从被告人冯某处查获的公安工作证一张和追缴的各种香烟86包的清单;
13.上海市闵行区糖烟果品公司对香烟的市场零售价格证明。
(四)判案理由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冯某为骗取他人财物,多次冒充公安人员的身分,招摇撞骗,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罪,且情节严重;被告人在履行国家邮电工作人员的职责中,私自毁弃邮件,其行为又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妨害邮电通讯罪,应予以两罪并罚。被告人冯某在实施妨害邮电通讯罪中,部分事实发生在未满18周岁时,依法应予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犯罪情节不严重,有自首情节的辩护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五)定案结论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作出如下判决:
冯某犯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妨害邮电通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
(六)解说
国家工作人员是依照国家法律规定的职责权限从事各种公务活动的,也正是通过他们依法进行公务活动,发挥了国家机关、行政事业单位的职能,贯彻和执行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树立起党和国家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犯罪分子盗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名义,冒充国家工作人员的身分,在社会上招摇撞骗,以达到他们的犯罪目的,显见这种犯罪妨害国家正常的管理活动,破坏国家政权的威信,损害国家工作人员和人民群众的关系,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
邮电通讯是我们党和国家的神经系统,是国家经济发展的先行部门,是人民群众的通讯工具,因此,保证邮电通讯准确、及时、安全、畅通无阻,是国家管理活动中的重要一环。但是极少数的邮电工作人员,为了谋取私利或以极不负责的态度,利用职务便利,私拆、藏匿、毁弃邮件、电报,严重妨害和破坏邮电通讯工作,败坏了人民邮电的信誉,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损害,因此,我们必须惩治这种犯罪行为。
本案行为人冯某在妨害邮电通讯案案发后的取保候审期间,不但不深刻反省,认罪守法,相反,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招摇撞骗,这足以反映行为人的犯罪主观恶性较深。因此,人民法院根据行为人犯罪的事实和情节,依法决定对其的处罚是正确的。
(俞锦藻)
案例来源:中国高级法官培训中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中国审判案例要览:1995年综合本》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第16 - 18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