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等生产、销售有毒食品、假冒商标案
案由: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复核审
文书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1994)刑复字第25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4年12月12日
法官解说
法官: 赵天炜 单位:
这是一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颁布施行后,人民法院审理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严重刑事犯罪的典型案件。近年来,一些犯罪分子为牟取暴利,置他人生命、健康于不顾,大量制售有毒、有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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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河南省驻马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4)驻中法刑初字第82号。
二审裁定书: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4)豫法刑二上字第397号。
复核审裁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1994)刑复字第257号。
2.案由:陈某等以工业酒精冒充食用酒精进行倒卖的危险方法致人伤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河南省人民检察院驻马店分院,检察员刘振邦、刘宇,代理检察员霍国印、朱保华。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男,33岁,农民,系被害人王某1之子。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男,41岁,农民,系被害人张某1之弟。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害人):张某2,男,48岁,农民。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害人):张某3,男,44岁,农民。
被告人(上诉人):陈某,男,39岁,汉族,河南省周口市人,系华泰化工厂厂长。1993年11月6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聂荣中河南省上蔡县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李某,男,30岁,汉族,河南省商水县人,农民。1993年11月15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李某未委托辩护人,自己行使辩护权。
被告人(上诉人):王某2,男,47岁,汉族,河南省上蔡县人,农民。1993年11月7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杨中原河南省上蔡县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邝中泉,河南省上蔡县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史某,男,28岁,汉族,河南省上蔡县人,农民。1993年11月6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贾付安河南省上蔡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王某3,男,32岁,汉族,河南省上蔡县人,农民。1993年11月6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王某3未委托辩护人,自己行使辩护权。
被告人(上诉人):关某,女,32岁,汉族,河南省上蔡县人,个体户。1993年10月28日因本案被批准逮捕后外逃,1994年6月23日投案自首。
一审辩护人:肖玉川河南省上蔡县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任某,男,30岁,汉族,河南省周口市人,农民。1993年11月24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曹平河南省驻马店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刘某,男,39岁,汉族,河南省周口市人,农民。1994年11月23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刘某未委托辩护人,自己行使辩护权。
4.审级:二审、复核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河南省驻马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远国明;审判员:韩勇张学富。
二审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孔志;审判员:韦殿清;代理审判员:赵天炜。
复核审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任卫华;代理审判员:宣东文国光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4年11月25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4年12月7日。
复核审审结时间:1994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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