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龙岩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4)岩刑初字第15号。
二审裁定书: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1994)闽刑终字第269号。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福建省人民检察院龙岩分院,检察员马先荣,代理检察员杜国长。
被告人(上诉人):钟某,女,26岁,广西荣县人,汉族,无业。1983年11月29日因流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986年8月17日刑满释放。1993年9月23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二审辩护人:邹志坦,福建省龙岩地区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龙岩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熙;代理审判员:李英、陈斌。
二审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林建康;审判员:林能盛;代理审判员:魏健。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4年8月25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4年9月19日。
(二)一审诉辩主张
1.福建省人民检察院龙岩分院指控称
1993年5月到9月期间,被告人钟某先后4次采用安定药粉麻醉摩托车车主或旅客,抢劫“本田”125摩托车二部、“重庆”80型摩托车一部、BP机一个、现金100元。被告人钟某销赃摩托车二部得赃款11500元,另一部摩托车在准备销售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
福建省人民检察院龙岩分院认为:被告人钟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使用安定药粉麻醉他人的手段,抢劫他人的财物价值41690元,数额特别巨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请法院依法从严惩处。
2.被告人的答辩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被告人钟某在公安侦查预审阶段和龙岩市检察院、龙岩地区检察分院提审时均供述,她实施了抢劫三辆摩托车、BP机一个、现金100元的行为,安定药是在龙岩市苏溪桥附近一家药店买的,买一瓶共100片并碾成粉,将一部分装入洋参丸壳里;作案时将安定药丸给摩托车主或旅客服下,乘其昏睡之机抢走其财物。但在一审法院开庭审理时,被告人推翻了以前的供述,辩解说起诉书指控她的犯罪事实不属实,她以前的交待也不属实。
辩护人邹志坦辩护称:该案证据不足,不能定案;钟某所拿车主的车,是由于与车主陈某是老情人关系,与车主郭某、张某是发生了性关系,他们自愿把车送给钟某的。
(三)一审事实和证据
福建省龙岩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1.1993年5月18日下午,被告人钟某到陈某(二人认识)家,叫陈某载她出去找人,后二人在牛坑的一家饭店吃饭,被告人钟某将事先备好的安定药粉掺入买来的水蜜桃汁中,递给陈某喝,陈某喝下后不久药性发作,在饭店床上睡着,被告人钟某把陈某身上的摩托车钥匙、各种证件搜走,然后将陈的“重庆”80型摩托车(价值6240元)骑走,并于当晚把车骑到龙岩市区蓝鸟冰屋卖给戴某,得款4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受理刑事案件登记表和刑事案件立案报告表;
(2)龙岩市公安局扣押“重庆”80型摩托车一辆的清单;
(3)被害人陈某领回“重庆”80型摩托车一辆的领条;
(4)证人杨某证实:陈某载钟某到我饭店吃饭,钟某买了2瓶水蜜桃汁,我炒完菜发现陈在床上睡着了,钟某讲出去一下就回来;
(5)被害人陈某证实:是钟某抢走其摩托车的;
(6)购车人戴某证实:他从钟某手里以4000元购得一辆“重庆”80型摩托车;
(7)证人陈某、张某证明:陈从戴某处以5000元购得“重庆”80型摩托车一辆后,又以5650元卖给张某,张又以6200元卖给朱某;
(8)被告人钟某在公安、检察阶段,供述用安定药片碾成粉,放入水蜜桃汁内给陈某喝,乘其昏迷时抢走其“重庆”80型摩托车一辆;
(9)摩托车新旧鉴定书:经测定该车新旧为八成,价值人民币6140元。
2.1993年6月4日,被告人钟某在龙岩市椿英旅社租一单人房间,当晚她主动与住在该旅社的男青年邓某打招呼,俩人一同去看电影、散步。回到旅社后,被告人钟某邀邓到其房间,在谈话过程中,钟拿出2粒装有安定药粉的假洋参丸给邓吃,邓某吃后便昏睡过去,钟从邓身上搜走BP机一个(价值1650元)及现金100元后,逃离现场。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受理刑事案件登记表和刑事案件立案报告表;
(2)被害人邓某证实:吃了钟某给的2粒洋参丸后不省人事,第二天发现BP机和现金100元被抢走;
(3)被告人钟某在公安、检察阶段供述:我拿出事先装有安定药粉的假洋参丸给他吃,并说可以提神,他吃后不久就睡着了,我搜走BP机一个及现金100元。
3.1993年8月10日上午,被告人钟某在龙岩市街心花园处,雇请开摩托车的郭某到红坊,到红坊后又雇请郭到永定,当天下午返回时,被告人钟某又提出到黄岗水库游玩,并在公路旁小店内买了2盒菊花茶,到了水库大坝后,两人坐下来,各喝一盒菊花茶,钟对郭说:今天载我到永定很辛苦,我带了洋参丸,吃几粒提提神。钟说完便先吃2粒,然后又拿出装有安定药粉的假洋参丸2粒给郭,郭不知有诈便吃下,不久药性发作,迷糊睡着,被告人钟某趁机搜走摩托车钥匙和各种随车证件,并将“本田”125型摩托车(价值16100元)骑走,后由凤凰隔停车场的施某介绍销售给林某,得赃款115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受理刑事案件登记表和刑事案件立案报告表;
(2)龙岩市公安局扣押“本田”125型摩托车一辆及清单;
(3)被害人郭某领回“本田”125型摩托车一辆领条;
(4)被害人郭某住院病历记录,经诊断为急性安眠药中毒。住院治疗4天;
(5)被害人郭某证实:他是吃了“洋参丸”后睡着了,车被抢了;
(6)证人施某证实:他帮一个女的介绍卖了一辆“本田”125型摩托车;
(7)证人林某证实:经施某介绍,他以12500元买一辆“本田”125型摩托车;
(8)证人汤某证明:他以14500元从林某处买一辆“本田”125型摩托车;
(9)被告人钟某供述:我给他吃洋参丸,乘他睡着抢走“本田”125型摩托车;
(10)摩托车新旧鉴定书:经测定该车新旧为七成,价值16100元。
4.1993年9月9日上午,被告人钟某窜至龙岩汽车大修厂路口摩托车载客处,以包车一天雇请张某去永定,路途中钟某还问张证件是否带齐,张答都带齐了,下午3时返回龙岩,二人在溪南的金龙饭店吃饭,钟对张说:“今天到永定一定很累,吃洋参丸可以提神。”说完自己吃了4粒洋参丸,又拿出4粒装有安定粉的假洋参丸给张吃,张不知有诈便吃下,而后,钟某又提出到登高山,张到登高山不久药性发作,昏睡过去。钟某趁机将张身上的摩托车钥匙和证件搜走,然后将“本田”125型摩托车(价值17600元)骑走。被告人钟某于9月12日上午准备销赃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受理刑事案件登记表和刑事案件立案报告;
(2)龙岩市公安局扣押“本田”125型摩托车一辆的清单;
(3)张某领回“本田”125型摩托车一辆的领条;
(4)张某证言:吃了4粒洋参丸后又到登高山就神志不清;
(5)公安人员抓获被告人钟某的情况报告;
(6)被告人钟某供述:在登高山我拿4粒假洋参丸给他吃,待他睡着后,把车子和证件拿走;
(7)摩托车新旧鉴定书:经测定该车新旧为七成,价值17600元。
(四)一审判案理由
福建省龙岩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被告人钟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使用安定药粉麻醉他人使其无法反抗的手段,抢劫他人摩托车3辆、BP机一个、现金100元,总价值41690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极坏。被告人钟某劳改释放后不思悔改,继续作案,主观恶性较深,认罪态度不好,应从严惩处。
(五)一审定案结论
福建省龙岩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二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作出如下判决:
钟某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六)二审情况
1.二审诉辩主张
一审判决宣判后,钟某不服提出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是:车是被害人与其发生关系后自愿送的,自己没骗使各被害人服用安眠药,原在公安和检察阶段的有罪供述是与各被害人串通好的,不是事实。自己没有抢劫行为,不构成抢劫罪。
2.二审事实和证据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确认:上诉人钟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不到4个月时间内,采取使用安定药粉投入饮料和塞入洋参丸壳诱骗他人服用的手段,抢劫作案4起,劫得摩托车3部、BP机一个、现金100元,总价值达41690元,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数额特别巨大,情节严重,手段恶劣。
3.二审判案理由
二审法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上诉人钟某劳改释放后不思悔改,继续作案,主观恶性较深,且认罪态度不好,应予严惩。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及其一审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与事实不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4.二审定案结论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二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作出如下裁定: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之规定,本裁定并为核准以抢劫罪判处钟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裁定。
(七)解说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劫罪在客观方面,行为人必须具有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立即抢走财物或者迫使被害人立即交出财物的行为。所谓“其他方法”,包括犯罪分子对被害人施加某种力量,如:用酒灌醉、用药物麻醉等方法,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者丧失反抗能力,而当场掠走其财物。本案,犯罪人钟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不到4个月时间内,连续抢劫作案4起,作案时全都是采取使用安定药粉投入饮料和塞入洋参丸壳诱骗被害人服用后丧失反抗的手段,造成被害人处于不知和不能反抗的麻醉状态,其中被害人郭某吃药后昏迷三天三夜,经医院诊断系急性安眠药中毒,作案手段恶劣。犯罪人钟某被劳改释放后不思悔改,继续使用麻醉手段4次抢劫作案,抢劫财物的数额特别巨大,情节严重,并且认罪态度不好,主观恶性深,依法应予严惩,法院对其以抢劫罪判处死刑是正确的。
(陈斌)
案例来源:中国高级法官培训中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中国审判案例要览:1995年综合本》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第326 - 329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