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某等诉李某等换房案
案由:
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再审
代理律所:

天津市红桥区春德街法律服务所

天津市红桥区法律顾问处

天津市第一律师事务所

天津市红桥区房产公司

文书字号:
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中申民再字第2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4年01月2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王建基 单位:
根据《民法通则》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和民事法律行为应当意思表示真实的规定,凡是依法或者依双方的约定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行为,本人未亲自实施的,应当认定行为无效。换房作为一种要式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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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1990)津红法民判字第1443号。
二审判决书: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1991)津中法民一上判字第988号。
再审判决书: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中申民再字第26号。
2.案由:换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申请再审人):廉某,男,26岁,回族,天津市人,工人。
原告(上诉人、申请再审人):王某,女,28岁,回族,山东省临清县人,工人。
诉讼代理人(一审):马漫野,天津市红桥区春德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被上诉人):李某,女,53岁,回族,河北省沧县人,干部。
被告(被上诉人):李某1,男,45岁,回族,天津市人,无职业。
诉讼代理人(一审、二审、再审):赵某(李某1之妻),44岁,回族,会计。
诉讼代理人(一审、二审):周砚成,天津市红桥区法律顾问处律师。
诉讼代理人(再审):刘福喜天津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廉某1,女,33岁,天津市人,干部。
第三人:天津市红桥区房产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某,天津市红桥区房产公司经理。
诉讼代理人(一审、二审、再审):孟某,男,48岁,干部。
4.审级:再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代理审判员:魏忠。
二审法院: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裕成;代理审判员:黑淑红姜应生。
再审法院: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阚文歧;代理审判员:孔祥素邓秀菊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1年9月4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2年8月31日(经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批准,依法延长审限9个月)。
再审审结时间:1994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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