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海口市分行诉海南京城实业公司借款合同案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海中法经初字第8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4年10月0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陈学 单位:
这是一件企业向银行抵押借款,而未能依期还款发生纠纷的普通案件。所特殊之处是被告京城实业公司向银行抵押贷款的抵押物是股票。双方争执的焦点是股票所有权的处分,即银行要求被告归还贷款人民币本金500万元及利息,将股票权证归还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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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海中法经初字第89号。
2.案由:借款合同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海口市分行。
法定代表人:赵某,行长。
委托代理人:习某,该行干部。
委托代理人:詹某,该行干部。
被告:海南京城实业公司。
法定代表人:薛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该公司总经理助理。
委托代理人:符策海南省第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叶能强;审判员:李忠义李必雄
6.审结时间:1994年10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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