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新亚航空服务公司诉长春房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案
案由:
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吉民终字19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9年12月1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冯彦彬 单位:
1.关于是否有优先购买权
本案提出了一个新的问题,即出租人出卖房屋时,承租该房屋一部的承租人可否享有整栋房屋的优先购买权。这是本案原、被告间争执的焦点问题,也是审理中一个有争议的问题。一种观点认为,法律规定的承租人享有优先...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长民初字第45号。
二审判决书: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吉民终字191号。
2.案由: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吉林省新亚航空服务公司(以下简称新亚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某,经理。
诉讼代理人(一审):张某,该公司干部。
诉讼代理人(二审):魏某,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被上诉人):长春房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房地集团)。
法定代表人:高某,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一审):夏某,该公司法律顾问。
诉讼代理人:盖某,该公司干部。
第三人(被上诉人):长春市拓展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拓展公司)。
法定代表人:夏某1,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陈永红长春天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程某,该公司干部。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周更男;代理审判员:丁洪波任菲菲。
二审法院: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董志安;代理审判员:张冬梅陈大为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9年6月23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9年12月15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