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食品公司综合经营部诉芜湖市商务局等房屋买卖合同案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芜中民终字第17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9年04月0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文勇 单位:
本案涉及的是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问题。正确审理本案,可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1.商务局与经营部之间是否存在续租关系
所谓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指当出租人转让房屋时,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依法享有优先于其他人而购买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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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安徽省芜湖市新芜区人民法院(1998)新民初字第424号。
二审判决书: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芜中民终字第170号。
2.案由:房屋买卖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芜湖市食品公司综合经营部。
法定代表人:金某,经理。
诉讼代理人:李某,该部会计。
诉讼代理人:陈建国芜湖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芜湖市商务局。
法定代表人:鲍某,局长。
诉讼代理人:徐某,该局办公室主任。
第三人(上诉人):芜湖市华美装饰器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某,经理。
诉讼代理人:罗某,该公司副经理。
诉讼代理人:张铁铎芜湖纬纶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安徽省芜湖市新芜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柳建设;人民陪审员:余跃进李清泓。
二审法院: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汪猷斌;审判员:胡学功;代理审判员:徐琳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8年9月25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9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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