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信誉冷冻空调设备厂诉吉林市吉冶钢铁有限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案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吉民终字第47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9年08月04日
法官解说
法官: 闰成柏 单位:
这是一起三方当事人因房屋租赁、买卖而发生的纠纷。本案的焦点问题是房屋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按约定终止合同履行是否合法有效,在审理过程中,把握住以下关键问题:
1.房屋租赁合同未经双方当事人签字,而办理的登记手续或未办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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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1998)昌民初字第1602号。
二审判决书: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吉民终字第475号。
2.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吉林市信誉冷冻空调设备厂。
法定代表人:项某,厂长。
诉讼代理人(一审):彭某,该厂法律顾问。
诉讼代理人(一审):贾某,该厂法律顾问。
诉讼代理人(二审):朱某,该厂法律事务所工作人员。
诉讼代理人:杨延清吉林省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吉林市吉冶钢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李某,该公司原型钢厂厂长。
诉讼代理人(一审):修保吉林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二审):刘君吉林市松花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吉林市东昊机械厂。
法定代表人:沈某,厂长。
诉讼代理人(一审):关丽芹吉林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二审):张某,该厂职工。
诉讼代理人(二审):曹中堂吉林市松花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玉华;代理审判员:廖卉张元忠。
二审法院: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闫成柏;审判员:罗士红;代理审判员:刘天舒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9年4月5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9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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