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紫江企业有限公司等诉上海新亚—汤臣大酒店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案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999)沪一中民终字第36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9年10月29日
法官解说
法官: 陈福民 单位:
本案是一起因公司租借星级酒店开会,公司总经理驾驶的高级轿车泊于酒店的停车广场后失车引起的财物赔偿纠纷,这在当前民事审判中属新类型的疑难案件。二审法院对本案的终审判决作为一个判例,必将对我国人民法院今后审理此类案件和我国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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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1998)浦民初字第3214号。
二审判决书: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999)沪一中民终字第369号。
2.案由:财物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上海紫江企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一审):沈某,董事长。
法定代表人(二审):郭某,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张某,该公司工作人员。
诉讼代理人:葛某,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被上诉人):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
负责人:诸某,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屠某,该分公司职员。
诉讼代理人:胡某,该分公司职员。
被告(上诉人):上海新亚一汤臣大酒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某1,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一审):潘志强郑传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一审):陈仁勇郑传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二审):郑幸福上海市第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二审):诸惠平上海市第四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惠珍;代理审判员:冉志明谷丽云。
二审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江四妹;代理审判员:糜世峰李平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8年12月17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9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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