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开平市广合腐乳有限公司诉开平市广中皇食品有限公司损害赔偿案
文书字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粤法民终字第10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9年08月30日
法官解说
法官: 黄少芳 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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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江中法民初字第44号。
二审判决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粤法民终字第109号。
2.案由:侵权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反诉被告、被上诉人):开平市广合腐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一审):李某,董事长。
法定代表人(二审):曾某,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一审):刘棉春广东省江门市巨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一审):王朔广东省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二审):王朔广东省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二审):周红华广东省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一被告(反诉原告、上诉人):开平市广中皇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某,董事长。
第二被告(反诉原告、上诉人):张某,男,1962年6月4日出生,汉族,开平市人。
共同诉讼代理人:于永超陆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共同诉讼代理人:白雪飚陆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均成;审判员:黄少芳;代理审判员:陈耀强。
二审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君惠;代理审判员:蓝中伟文建平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8年12月30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9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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