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创联通信网络有限公司诉北京汇盟国际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侵害著作权案
案由:
不正当竞争、垄断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1999)海知初字第11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0年02月2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刘辉 单位:
关于网络上的网页是否享有著作权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据此规定,只要是具有独创性,能被有形复制的...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1999)海知初字第112号。
2.案由:不正当竞争、侵犯著作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创联通信网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庞正中北京市金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宋宏北京市金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北京汇盟国际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刘东进北京市同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柏勇;代理审判员:戴国李春梅
6.审结时间:2000年2月20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